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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保护专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

发布时间: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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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长城保护立法不断完善。自20世纪90年代起,长城沿线部分地区,就已经开展了地方性的长城保护立法工作。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层面的长城保护法规——《长城保护条例》。《长城保护条例》是我国首部为单一文化遗产制定的行政法规构成的长城管理法律体系,为长城保护管理确定了认定、保护、管理、规划和利用等制度,提供了具有针对性的法律依据。

国家文物局还针对长城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2014年)、《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2014年)、《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2016年)和《长城执法巡查管理办法》(2016年)等部门规章。

此外,与长城日常管理、长城保护项目管理(包括保护规划编制、工程实施、考古发掘、执法巡查、经费管理等)密切相关的一些文物保护管理办法、要求和工作规范,如《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工作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考古发掘管理办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单位执法巡查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都是长城保护管理工作重要的法律文件。

省级层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级政府也结合实际制定了专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北京市人民政府在2003年颁布了《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成为我国第一部省级层面长城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大表大会常委会在2010年修订了《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其中有专门的长城保护部分。

另外,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其保护管理工作也受到《保护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威尼斯宪章》、《奈良真实性文件》、《西安宣言》等国际公约、宪章等文件的指导和约束。根据《文物保护法》和《世界遗产公约》,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一系列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9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文化部出台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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