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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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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6日经国家文物局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障支撑计划项目目标的完成,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文物保护科学和技术研究课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课题是指由国家文物局负责组织的支撑计划项目下属课题;本办法中的专题是指支撑计划课题下属专题。

第二章课题组织管理

第三条 国家文物局是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及课题的组织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课题的评估评审,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最终技术或产品集成的负责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监督和检查课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课题验收,对课题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文物博物馆单位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要求编写课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课题任务书;

(二)按照签订的课题任务书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组织研究队伍,落实配套条件,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

(三)按规定管理课题经费;

(四)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

(五)监督各专题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六)按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并对课题所形成的成果资料(包括技术报告、论文、数据、评价报告等)进行归档;

(七)在课题实施前与各参与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八)接受国家文物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咨询。

第五条 课题参与单位由课题承担单位确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课题承担单位分配的专题研究任务,完成支撑计划课题中的专题预定目标;

(二)按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题经费;

(三)及时与课题承担单位及其他课题参与单位沟通专题的执行情况;

(四)配合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年度计划、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

第三章课题立项管理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开申报、择优委托的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七条 课题申报单位根据课题申请指南,有针对性地选择课题,填写《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文物局。

第八条 申报课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法人代表具有中国国籍,包括研究院所、高等院校、文物博物馆单位等;

(二)申报单位设立课题专门财务账户,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并保证配套资金到位;

(三)课题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60岁以下(含),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优秀的科研业绩和开拓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无不良科研行为,从事相关领域研究或技术开发五年以上;

(四)课题负责人用于课题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60%。

第九条 经立项评估评审后通过的课题,由国家文物局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支撑计划课题任务书,由科技部业务主管司(局)核准后课题正式启动。

第四章课题实施管理

第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正式启动后的一个月内编制课题执行计划书,报送国家文物局备案。课题执行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课题现有的研究基础分析;

(二)课题的研究内容与任务分解;

(三)各专题拟实施的技术路线及课题的总体技术路线设计;

(四)课题和各专题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和主要技术难点分析;

(五)课题和各专题的主要创新点;

(六)课题和各专题的执行进度计划;

(七)课题和各专题执行期内各年度预期完成目标;

(八)课题和各专题的风险分析及对策;

(九)各专题的年度经费预算及课题年度经费预算;

(十)各专题及课题拟召开的年度学术会议计划;

(十一)课题组织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确定1~2名课题秘书,协助课题负责人进行课题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支撑计划课题实行年度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按要求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并于每年10月15日前上报国家文物局;执行期在当年度不足三个月的课题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第十三条 实施周期三年以上的课题须进行中期评估。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课题规定期限过半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中期报告。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实行第三方机构评估咨询制度。第三方机构对课题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课题绩效等进行独立的评估。

第三方机构咨询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课题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技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课题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课题正常实施;

(三)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

(五)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应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意见,并详细说明课题需要调整或撤销的原因,由国家文物局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确定撤销的课题,由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国家文物局核查备案。

第十八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课题,采取缓拨、减拨、停拨经费等措施,要求课题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课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经费、取消其参加支撑计划课题资格等处理。

第十九条 课题参与单位或专题负责人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出,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报国家文物局,经国家文物局核实后取消课题参与单位或专题负责人参加支撑计划课题的资格,追回已拨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支撑计划。课题承担单位或课题负责人故意隐瞒事实,一经查出,撤销立项,追回已拨付课题经费,并向社会公开,五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支撑计划课题。

第五章课题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课题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两个月内组织验收。课题承担单位须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国家文物局在接到验收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课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执行期结束后两个月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国家文物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课题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国家文物局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由国家文物局报科技部批准后按新方案执行;如未能批准,课题仍需按原定期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形式主要包括:会议审查验收,网上(通信)评审验收,实地考核验收,功能演示验收等。国家文物局根据课题的特点和验收需要,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联合多种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组对课题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专家组由9~13名相同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专家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独立提出意见,经专家组详尽讨论或由专家组长归纳汇总,形成验收结论意见,并在结论意见中提出成果今后的应用推广建议。

第二十五条 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

(一)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的,为不通过验收:

1.课题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课题负责人、考核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课题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作出说明;

5.经费使用存在严重问题。

第二十六条 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课题的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为需要复议。需要复议的课题,应在首次验收后的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改进或补充材料,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未再提出申请或未按要求进行改进或补充材料,视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七条 课题验收结论由国家文物局书面通知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八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国家文物局将对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其五年内承担支撑计划课题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专家组对课题成果进行后评价。在课题验收一年后,对其成果应用状况和效益进行综合评价。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二)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且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国家文物局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三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于次年3月20日前报国家文物局审核。

第三十三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国家文物局审核后,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

第三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第三十五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国家文物局提出财务验收申请。

第三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终止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知识产权与成果管理

第三十七条 课题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其归属和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的产生、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三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启动实施前,应与各参与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如课题承担单位违反成果和知识产权权益分配约定,在五年内不得参与支撑计划课题。

第三十九条 课题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和技术的宣传推广必须标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四十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按时上报课题有关数据和成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