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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工业园区道路工程跨越明长城的意见
办保函〔2017〕4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中宁工业园区道路工程跨越明长城的请示》(宁文物发〔2016〕 9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补充拟建项目涉及明长城的长城认定编码。
二、应补充拟建项目涉及明长城的遗产区划图及对应的管理规定,明确此项工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并在其上明确标注长城遗存、遗产区划与拟建桥梁的空间关系。
三、应对拟建项目补充开展必要的考古工作,探明长城基础宽度和工程区域地下文物分布情况。
四、进一步论证桥梁跨越位置,尽量选址于地面基本没有长城遗存的区段,适当加大桥墩间距和桥梁底面净高,降低两侧道路路基高度,减少对长城景观风貌的影响。
五、进一步细化施工期间的监测方案和应急预案,补充必要的防振减振措施,完善施工期间对长城的临时性保护、围护或遮挡措施,防止桩基施工产生的振动和泥浆外溢等对长城造成破坏。
六、加强文物影响评估的针对性,重点评估拟建项目对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风貌的影响分析。
七、应结合此次工程,在长城周边设立保护标志、保护界桩和警示标识,并对该段长城的价值、特征等进行必要的展示说明。
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初审同意后,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7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