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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管理规定
(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健全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以下称“本会”)工作制度,充分发挥文物鉴定专家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 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性质与任务
本会是国家文物局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而设立的文物鉴定咨询机构。由国家文物局聘请文物、博物馆及相关行业著名专家学者组成。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对文化遗产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等级进行鉴定和评价,为文物征集、保护、管理和执行有关文物保护法规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机构设置
本会设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三名),均由国家文物局聘任。
本会设专业组,委员按其鉴定专长分别参加一个专业组,每个专业组设召集人一名。
秘书处设于国家文物局博物馆司社会文物处,秘书长一名,由该处负责人担任。秘书处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承担鉴定任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标准和条件
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文物保护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实事求是,以国家利益为重;
(二)从事文物的专业研究,在相应领域有多年的鉴定工作经历,经验丰富,在文物研究领域有突出业绩;
(三)具有文物博物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本会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产生办法
本会委员限额,缺额递补,原则上每两年增补一次。
委员候选人由现任委员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专业组讨论后,交委员会进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根据得票数依次入选,满额为止。新入选委员经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或当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国家文物局审定并公示,如无异议,再予公布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工作范畴
(一)为国家文物保护管理的行政决策提供咨询;
(二)为国家重点珍贵文物征集和博物馆馆藏珍贵文物征集、保护进行监督指导,提供鉴定咨询,承担相关研究工作;
(三)参与国有馆藏文物一级品鉴定确认工作;
(四)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鉴定结论进行复核;
(五)总结文物鉴定经验,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培养文物鉴定人才;
(六)国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工作程序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处组织委员开展工作;
(二)涉及重大文物鉴定事项时,每一文物类别的鉴定委员不少于三名;
(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国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参与工作的委员签署的鉴定结论。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拥有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涉,以独立身份充分表达自己意见的权利;
(二)以委员身份向国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见或建议;
(三)承担文物司法鉴定时,可要求相关部门采取保密措施;
(四)应国家文物局要求开展工作,获得相应工作报酬;
(五)根据个人意愿,退出本会;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应国家文物局要求,以本会委员身份参与相关工作,提供公正、客观和具体的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负责。凡可能出现影响鉴定结论公正性的情况时,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不得在文物拍卖企业任职;
(四)未经国家文物局许可,不得以本会委员身份执行文物鉴定任务;不得以本会委员名义开具鉴定证书。与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无关的个人行为,须自行承担责任;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终止聘任
(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本会委员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规定的。
经国家文物局审核批准,可解除其聘约,要求其退出本会。
第十条 经费
本会所需活动经费,按计划从国家文物事业经费中拨付。
第十一条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条 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党组〈扩大〉会议原则通过)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