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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1469/1950号关于保护1830年以来特殊类型的建筑物和艺术品法
发文单位:希腊议会
发文时间:1950-8-2
生效日期:1980-8-2
希腊国王保罗:
根据议会一致通过的决定,我们决定并命令:
第一条
1.(1)在特别优美的自然风景区(而不是历史或考古遗址)上建造大型建筑物,或对位于该风景区之内的1830年以来的大型建筑物或古迹和一般建筑物进行任何形式的修缮、改建和装修;
(2)对被列为艺术品应得到专门保护的、1830年以来的大型建筑物或古迹进行任何形式的修缮、改建、内外装修和保护工程,都应按1932年汇编的第5351号古物
法所要求的须经教育和宗教事务部部长批准的规定办理。教育部长的审批决定,应根据下列条款所专门指定的委员会的一致意见做出。
2.特别优美的自然风景区的确定,以及前段(2)款所指的、值得国家特别保护的艺术品的确定,应从政府公报上教育和宗教事务部部长的命令发布之日开始生效;部长发布的命令应以设在教育和宗教事务部(美术司)内的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一致意见为依据。该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教育和宗教事务部秘书长,任主席;
(2)教育和宗教事务部修复司、美术司、以及技术服务司的司长;
(3)分管旅游工作的秘书长指定的秘书长办公室的一名代表,这名代表的任期为两年;
(4)雅典国立理工大学中的高等建筑学院的两名教授,负责分管结构和建筑工程等事宜;
(5)美术家协会指定的一名美术高等学院的教授;
(6)国家画廊的主任;
(7)希腊美术委员会主席;
(8)教育部长指定的一名艺术批评家。
该委员会的会议由教育和宗教事务部部长召集,每次会议应至少有6名成员出席,会议的决定以多数票赞成为有效。教育部应指定部内有关司的司长担任该委员会的秘书,任期为两年。
3.凡是对被认为需要以法令加以特别保护的、1830年以后的著名手工艺品、著名流行艺术品和建筑物、绘画、素描和雕塑品进行保存、保护、转让和改动,都应经教育和宗教事务部部长的批准。教育部长的审批决定,应根据上述第二段所设立的委员会的一致意见做出。上述值得国家特别保护的物品的分类应从政府公报上教育和宗教事务部部长的命令发布之日开始生效,教育部长的命令应以上述委员会的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根据前条第二段、第三段发布的刊登有部长命令的政府公报一俟发表,第5351号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该法中的有关刑罚措施,应全部适用于上述命令中所指的大型建筑物、优美风景区和其他艺术品。
第三条 教育和宗教事务部部长在批准执行本法第一条第一段和第三段所指的工作时,可以根据上述条款所设立的委员会的一致意见,改进所从事的工作,并对第一条第三段所涉及的艺术品的转让和保存提出限制性规定。
第四条 本法第一条发布的、公布在政府公报上的部长令,应根据有关法律而且无须履行更多的手续,决定终止部长令中所指的大型建筑物或其他艺术品上的工作,并可以撤销以前颁发的任何许可证。
第五条
1.1830年以前的艺术性、历史性古迹和大型建筑物的目录可扩充至包括1830年以后的、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建筑物和历史遗址。其位置范围应按教育和宗教事务部部长发布的、公布在政府公报上的关于历史遗址分类的命令加以确定。教育部长的命令应以考古委员会的一致决定为依据。
2.以上规定的历史性大型建筑物和历史遗址,都应按第5351号法的规定和1943年第216号法令关于1830年前艺术和历史古迹和建筑物的修复机构的体制的规定办理。
第5351号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亦适用于历史遗址。
第六条
1.由教育和宗教事务部部长发布的B法令应对本法的实施做出特别规定,并从在政府公报上公布之日起生效。
2.借助于B法令,第5351号古物法的所有规定或专门规定都可以扩大适用于本法所涉及的遗址、建筑物及其他物品。
第七条和第八条
(是关于向国家赠送雕塑家K?德米特雷德斯作品的规定)
1950年8月2日制订于雅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