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长城资讯>【课题分享】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保护实施中的制度机制研究
【课题分享】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保护实施中的制度机制研究
* 以下是对“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保护实施路径研究”制度机制子课题研究重点内容的设想。
图1 北京市长城资源分布与地貌环境关系图(图片来源:《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保护规划》)
2021年8月,北京市审议通过《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保护规划》,按照规划要求,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开始进入落地实施阶段。
美国国家公园实施政府直接管理。美国在国家公园管理制度方面建设最早,运行时间最长,国家公园由内政部设立专门的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统筹所有国家公园的大小事务,包括制定专项法律法规、公布国家公园名录、划定公园范围,制定管理政策,实施国家公园的规划、国家公园的运行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德国国家公园实施国家指导性管理。由地方各州自行划定、公布并确定日常管理制度。联邦政府负责国家公园相关事务的机构为德国环保部及联邦自然保护局。联邦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国家公园的框架、引导地方划定并公布,并在后续管理中服务地方,并不对国家公园实施直接管理。而是否建立国家公园,由各州政府根据资源条件和社会需要自行决定。各州自己划定并制定相应的专项法律和管理制度。州政府指定州一级的国家公园主管部门,由该主管部门依法组建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并负责国家公园规划审批。
日本由中央环境省统一国家公园管理。自然保护局国家公园课负责制定国家公园相关法律,确定规划安排。自然保护(环境)事务所负责国家公园的资金保障、管理规划设计、项目发展等事项。自然保护环境事务所下设自然保护官事务所,负责管理国家公园的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物保护等具体的管理事务,形成了“环境省—自然保护(环境)事务所—自然保护官事务所”三级垂直管理体制。
英国国家公园采用综合型管理。英国国家公园的含义是这块地方受保护而不能随意开发。政府设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制定国家法律,给予稳定的国家资金支持,但土地并不属国家所有,而是由多方共同参与形成“合作伙伴”管理模式,形成了政府为主导,非政府主体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模式。
相较各国国家公园的管理模式,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管理更为复杂。我国现有国家公园是以生态资源为主,公园区域内没有城镇等生活生产区,为相对封闭的野外生态公园。在日常管理上来看,无论是中央垂直管理还是和地方政府联合管理,均集中于生态保护、监测以及游客的管理、引导和安全工作。而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在自然资源管理制度基础上增加了文化资源,除自然生态资源管理之外,还涉及到“长城遗产”“长城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宣传、发展等一系列新的管理要求。
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建设在文化传承、生态保护、乡村振兴、遗产保护、环境治理等方面均面临诸多的因素和复杂的问题。在本项子项研究课题中,特别关注:法规制度、协调机制方面的研究和探讨。
1、 关注北京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在制度建设、监督管理、日常运营等方面涉及的管理机构相互关系及协调机制。梳理涉及各相关管理的部门之间的职能信息,分析相互关系和衔接关系、协调机制、运行效率。
2、 关注各已有的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运营相关法规制度,结合北京长城文化公园建设运营需求,分析现有法规制的主要问题和缺环,并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
3、 在技术方法上,注重重叠性和空白点的研究,特别是结合未来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运行需求,提出填补机制协调与法规制度空白点的建议。
良好的管理不仅是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未来公园运行的重要保障。长城国家文化公园的管理制度不是凭空臆造,也不能另起炉灶,需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各部门现有的协调机制和法规制度作为基础,以保障公园建设与未来良性运行为目标导向,形成部门之间、法规制度之间的有效衔接与完善,推动长城遗产保护、林水湖田生态保护以及沿线居民生活改善,实现文化传承、社会振兴的全面协调发展。
探索并创新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长城国家文化公园治理体系是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超链接:
【课题分享】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保护实施中的社会力量参与研究
【课题分享】探寻“长城国家文化公园(北京段)建设保护实施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