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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在长城野炊野营最高罚款1 万元
日前,《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通过,将于9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在长城上野炊、野营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个人最高罚款一千元,单位最高罚款一万元。
条例明确禁止在长城上进行刻划、涂污、张贴、书写广告等;放养牲畜;野炊、野营;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或者可能对长城造成损坏的设施、设备及标志物;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物;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条例规定,在长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取土、采矿、采石、采砂;倾倒垃圾、排放污水、丢弃危害长城安全的废弃物;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种植危害长城安全的植物。针对以上行为,条例均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措施。
条例规定,秦皇岛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保护工作,建立长城保护责任评估机制、分段管理责任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应当将长城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长城的宣传、抢救性维修和日常维护工作需要;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的长城段落确定保护机构,保护机构负责其所保护长城段落的日常维护和监测,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实施保护维修工作,并建立日志;应当加强长城执法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报告制度。长城保护员制度自2003 年起在秦皇岛市推行,为了进一步完善长城保护员制度,条例规定,县(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聘请长城保护员对辖区内的长城进行分段看护、巡查。为其提供必要的巡查、看护工具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长城保护员纳入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管理。条例同时规定,长城保护员应当履行巡查、看护长城,定期报告长城保护状况和工作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等工作职责。
根据条例,每年7月5日为“秦皇岛市长城保护日”,以弘扬长城文化,增强公众的长城保护意识。(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