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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战国秦长城保护设施建设项目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05-21
作者:

文物保函〔2018〕46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送长城——宁夏秦长城遗址(西吉段)保护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请示》(宁文物发〔2018〕27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战国秦长城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二、对该项目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组织专业考古机构对拟建设施相关区域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明确明台村、火家沟村战国秦长城遗址地下基础分布情况,以及两遗址之间区域地下遗存分布情况。

(二)应根据相关规定校核并修正方案设计图纸中的战国秦长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并重新核定拟建管理用房、公共洗手间等设施的选址位置,严格避让长城遗址保护范围及相关重要地下遗存分布区域。

(三)为避免近距离道路建设、运营对长城本体安全和景观风貌造成不利影响,应将巡护道路线位移至保护范围以外,并在方案中明确道路坐标信息,路面应采用非硬化作法,并补充设计详图。

(四)应降低标识系统设置密度,明确文物保护标志碑、标识系统设置的具体位置、内容,并补充相应的设计详图和效果图。

(五)应结合建设及维护成本、防护效果和景观影响评估,进一步控制防护围栏建设规模,简化防护围栏设计。部分地段可结合当地植被情况积极考虑采用以当地荆棘类植物为材质的生态型防护围栏。

(六)应细化巡护道路、标识系统、防护围栏等设施的施工要求及相关设计图纸,避免破坏、占压文物遗存,且不得大范围清除、清理长城本体周边灌木等各类植被。清运建筑、生活垃圾应注意保护原有地形地貌。

(七)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简化各类设施设计,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并根据方案修改完善情况相应核减工程量和工程规模。

三、请你局根据考古工作情况以及上述意见指导相关单位对所报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后实施。

四、请你局指导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做好对所报项目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管,并督促工程部门切实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文物遗存等重要发现,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研究,提出调整方案。

五、根据所报方案及相关附件,相关长城受到农田耕作、道路侵占、放养牲畜、人为破坏等问题影响。请你局督促属地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长城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加强长城维修和日常巡查养护,正确处理好长城沿线居民生产生活和长城保护的关系,切实落实好长城的保护管理责任。

 

        

        

                                国家文物局

                               201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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