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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长城保护员名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08
作者:

办人函〔2015〕1141号

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

《长城保护条例》自2006年12月1日实施以来,各地采取积极措施,使长城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特别是聘任长城保护员制度实施后,极大地调动了沿线群众参与长城保护的积极性,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请于8月20日前将本省(区、市)长城保护员名单以书面方式加盖法人章后报国家文物局人事司。并将长城保护员人员信息电子表发国家文物局人事司人事处。

 

附件:长城保护员人员信息表

 

                               国家文物局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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