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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滦平县金山岭长城保护展示设施建设项目方案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7〕770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呈报滦平县金山岭长城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方案的请示》(冀文物字〔2017〕3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
二、对该方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应补充拟建项目涉及金山岭长城保护区划图及对应的管理规定,明确拟建保护设施在保护区划内的施工内容和措施。
(二)应严格控制步行道建设规模。路基不宜采用混凝土,建议以三七灰土夯实;路面铺装建议采用当地自然块石,避免过度规整;对于裸露岩体部分,可直接结合道路设置;应在满足道路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压缩挡土墙布置范围,减少对山体的开挖量;路面铺装和挡土墙均应采用不露浆的做法。
(三)应适当降低大型标识标牌高度,简化外观形式设计,减少对长城景观的影响。
(四)应深化文物影响评估,精简无关内容,重点评估拟建保护设施对长城本体和周边环境景观的影响。
(五)施工结束后,应做到场清料净,恢复金山岭长城周边的自然环境景观。
三、请你局组织相关单位,根据以上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实施。
四、请你局指导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工程建设的全程监管,并督促工程部门切实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和人员安全。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