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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喀什地区烽燧维修保护工程(第一期)方案设计修改稿的意见
办保函〔2017〕4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报审喀什地区烽燧维修保护工程(第一期)方案设计(修改稿)的请示》(新文物保发〔2017〕20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所报喀什地区烽燧维修保护工程(第一期)方案设计修改稿相关烽燧遗址名称及长城认定编码均与我局相关批复文件内容不一致。请你局核实并指导方案编制单位进行更正。
二、对该方案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应对烽燧的残损情况和病害类型做进一步调查,分析病害对遗址的危害程度,评估遗址稳定性。对于已坍塌且已稳定的残损部位,应现状保护。
(二)应补充各烽燧遗址测绘并绘制现状、加固方案图纸,不得以现状照片代替遗址实测图纸。同时,应对各类保护措施的具体位置、范围和工程量逐一进行详细标注,为评估保护措施合理性以及合理估算工程量提供便利。
(三)应补充开展必要的考古调查发掘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烽燧遗址的原形制、原材料和原工艺,具有历史、建筑等价值的遗迹、遗痕分布情况,以及遗址周边可能存在的相关附属设施情况。
(四)应根据考古调查发掘结论,以及原材料成分及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数据,选取与烽燧遗址材料物理力学性质相近的材料进行遗址保护加固,并细化材料和工艺技术要求。
(五)对于遗址顶面防水或排水应随形处理,不得大范围实施“顶面砌补”,应细化工艺流程,防止施工过程中对遗址本体造成破坏,或因过于平直对遗址风貌造成破坏。
(六)对于遗址上起到排水功能的小型冲沟,应尽可能进行现状加固并保持其排水功能。
(七)原则上不得大范围实施遗址表面清理,上述措施应控制在加固保护措施实施部位小范围施行。
三、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我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文物保护项目审批的通知》(文物保发〔2016〕25号)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