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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十二顷段金界壕保护加固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办保函〔2017〕301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你局《关于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十二顷段金界壕保护加固工程设计方案的请示》(内文物发〔2016〕34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应补充本项目所涉金界壕的长城认定编码。
二、进一步加强现状勘察和分析。补充大比例尺的总平面图,并在其上明确标识金界壕遗址本体的轮廓、范围和高度,说明金界壕遗址与冲沟、崖体的位置关系;明确金界壕遗址的保存现状和结构性病害的分布位置、范围及发展趋势。
三、进一步明确崖体的破坏类型,复核崖体稳定性评价结果,评估冲沟、崖体对金界壕遗址的影响和危险性,并根据相关规范和夯筑体的力学指标校对加固体的强度,审核加固体的实际工程量。
四、进一步完善设计方案,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严格控制工程范围和工程量。坡底覆土目前处于自然稳定状态,不宜进行大面积的清除开挖;断崖不宜修整为直立边坡;建议在坡脚进行局部夯实和填补的基础上,对现状崖体进行加固,再铺设生态袋。
五、在对崖体进行加固的同时,属于遗址本体的不稳定土体,不得进行挖除破坏。应在现状抢修加固的基础上,维持金界壕遗址的原始轮廓。
六、建议保留遗址本体上的浅根系植被,严格控制清理岩土体的规模,不得清除遗址本体土体。
七、应基于冲沟百年一遇的洪水量,计算冲刷深度,必要时可在遗址侧的坡底设置挡水墙,坡面采用生态护坡处理。现有冲沟轮廓应随形整治,不得两岸平行取直。
八、应补充重要部位的结构加固图和主要加固措施的节点详图。补充金界壕遗址的现状近景照片。
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初审同意后,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7年3月23日